近日,中国教育部宣布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再次引起广泛关注。这一新规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培训行业的监管,重罚参与校外培训的在职教师,从根本上维护我国教育体制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各种争议和建议也不绝于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双减”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写进了党的百年历史决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加大“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双减”意见多处强调要加强校外培训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惩重罚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形成警示震慑。“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txvlog
同时,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校外培训领域行政处罚办法,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继以往的双减政策,这一新规再度对教育机构进行了一次猛烈的打击。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教育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乱象,校外培训机构数量过多,有些甚至无资质经营,严重侵蚀了正规学校的生源和收入,且培训内容质量良莠不齐。该行政处罚办法的出台,或许能够有效地整治这些乱象,强化教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切实推动教育行业向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不可忽视的是,这一新规对在职教师的严厉处罚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按照规定,参与经营校外培训机构的在职教师将面临停职、解聘等严重后果,甚至可能被吊销教师资格。
这无疑给教师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压力,也引发了关于教育行业从业者权益保护的讨论。有人认为,教师是教育行业的主力军,应该得到更多的支持和保护,而不是唯恐其不能尽善尽美。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被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一些被称作“黑机构”的培训机构从事着恶性竞争,导致劣质机构取代了良好的教育机构,扰乱了整个行业生态,对家长和学生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根据《办法》第十七条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授权,对于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进行了列明。该条例规定,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了校外培训,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拥有线下培训的专门场所或线上培训的特定网站或应用程序;有两名及以上的培训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就构成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责令停止举办培训,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并对违法行为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多种隐患,包括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以及退费难风险。这些问题不仅可能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全社会陷入无序竞争的泥潭。必须将隐形变异培训问题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重要内容,并依法予以打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授权,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应严惩。《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包括“转线上”、“转地下”和“换马甲”,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违规机构可能面临警告和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TXAPP.TV。
《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应从重处罚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这些教师承担着培养学生的责任,但如果他们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培训,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遏制教育内卷的趋势。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法经营,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和符合教育规律的培训内容。学校教师也应担负起自己的职责,不得从事有偿培训。
这一新规的出台不仅仅关乎教育机构和在职教师的利益,也关乎家庭、社会的利益。长期以来,过重的教育负担严重制约了家庭和个人的发展。校外培训班的泛滥,让学生们背上了沉重的行囊,失去了快乐和创造力。这一新规的出台,或许能够减轻家庭负担,让孩子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去锻炼身体、培养兴趣爱好,释放消费力,促进经济发展。
总体来看,这一《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当前教育改革的必然之举。面对乱象横行、负担沉重的教育现状,加强对校外培训行业的监管是必要的,对于教育机构和在职教师的严惩也是必要的。然而,在制定具体措施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尽量减少不良影响,确保教育行业能够朝着更加公平、健康的方向发展,为我国的未来培养更多有能力、有品德的人才。
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客服咨询
官方微信
返回顶部